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