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