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三条已修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制造单位校验调试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同时复制存档),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非电梯施工人员使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