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可以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