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经批准的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告后五日内发布公告和法规文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网站以及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发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