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说明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