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表决稿。

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