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表决稿。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