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