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