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