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