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