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处置。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