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