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