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只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尸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