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