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