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管线、消防、防空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