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资源保护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对在保护水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