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全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确界立碑。水功能区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