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九条有效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交易结算时,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