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一)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二)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三)另行收取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服务费用;(四)以搭售、限定条件或者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