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

(三)另行收取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服务费用;

(四)以搭售、限定条件或者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