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措施:(一)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三)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者集中举报的价格问题;(四)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五)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即将来临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