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十八条有效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进行成本监审的,应当核定定价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暂时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项目,可以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成本监审由政府定价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