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重要公用事业;(二)重要公益性服务;(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