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公用事业;

(二)重要公益性服务;

(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