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保护规划,在南湖水域合理布局体现嘉兴特色的水生植物,并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适量放养能够改善水体质量的水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