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天目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鼓励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天目湖保护。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