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天目湖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天目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天目湖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天目湖保护专项资金,并保证专项资金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地用于天目湖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溧阳市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规划、城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目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