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溧阳市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溧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保护区内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