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核心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并保证核心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要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