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核心保护区由下列区域构成:

(一)以沙河、大溪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沙河、大溪水库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