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第十条已修改核心保护区由下列区域构成:(一)以沙河、大溪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二)沙河、大溪水库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