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文物、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部门,学校、社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