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由使用人负责。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立项、安排资金,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实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