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考古发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应当将批准文件交市文物行政部门查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在上报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时,应当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同时抄送市文物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