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在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以外且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