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和公布。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已划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