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