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地下管线安全范围内堆放物品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