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在城市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本条所称夜间是指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的期间,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的期间。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