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停车泊位。禁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经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