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禁止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