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及时修复;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未经批准,不得在桥梁上架设管线。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