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层数和面积;

(二)改变建筑物外观、原有门窗位置大小或者在外墙面开门、开窗;

(三)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