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