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体育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