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四章 慈善财产第三十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