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四章 慈善财产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