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