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立法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