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